潍坊房屋安全管理出“严规”

2015-07-09 107 0


       记者了解到,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,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,潍坊出台《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》,对房屋安全管理特别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。在房屋安全责任、房屋安全鉴定、危险房屋治理、房屋应急抢险方面做了规定。其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允许,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。

       记者从该办法中获悉,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,应当对房屋安全负责。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可以自行管理,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,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。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,应定期进行检查,必要时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。

      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,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,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,如果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,所在县市区、市属开发区建设(房管)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,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,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
       房屋所有人、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房屋。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;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;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,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;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。

       该《办法》自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。

       出现危害房屋安全情形要及时鉴定

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现象的;房屋结构变更、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;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;因改建、新建、扩建、装饰装修等工程,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;自然灾害以及爆炸、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;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,若出现这些情形之一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,进行房屋安全鉴定,前四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,第五项由各县市区、市属开发区建设(房管)部门提出申请。

      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。A级:未发现危险点,房屋结构安全。B级: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,但不影响主体结构。C级:局部出现险情,构成局部危险房屋。D级:房屋整体出现险情,构成整幢危险房屋。

       已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,停止使用。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,整体拆除。

      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,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;属于非危险房屋的,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,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
       危旧房集中片区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

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要求,治理已出租的私有危险房屋,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,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。

       危险住房加固整修期间,该危险房屋属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,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,给予发放租房补贴。


       对危旧住房比较集中的片区,优先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,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政策、国家和省资金补助;对零星分散、无市场开发价值的危险房屋拆除重建项目,由政府统筹考虑,给予重点扶持;被拆除房屋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,按相关规定办理。

       对已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,房屋所有人如果能解危,要及时解危;解危暂时有困难的,应当设置明显标志,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      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宣传牌及供电、通讯线路等悬挂、支立物,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的,其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。未及时拆除的,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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